Article 2
In force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其他市外人士,可以授予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推动发展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提升福州国际形象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促进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交流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直接投资或者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中事迹特别突出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外籍人士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享有较高社会声誉并对本市友好的,可以授予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