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需要对受理的林权登记内容进行公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的自然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张贴公告。必要时还应当采取广播电视、网上发布等方式公示。公示期为三十日。
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利害关系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并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登记、发证。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