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消防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Amended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