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项目实行严格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兴修公路、铁路、采矿、通讯、水利电力工程和其他从事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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