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自治县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重大环境事件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