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和保障群众利益的关系,重视禁牧搬迁和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问题,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合理提高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标准,充实草原管护公益岗位。

自治县依法实行退牧还草和禁牧、休牧制度。禁牧、休牧的地区和期限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有机畜牧业。实行以草定畜、划区轮牧和种草、灭鼠、灭虫等综合措施,加大草原生态治理,建立健全县、乡(镇)畜牧业综合服务体系,提高抗灾保畜能力。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草场经营权流转管理体制,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草原承包经营权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向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规范、有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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