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宣传、咨询或商业性演出活动和从事商、饮、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景区公共设施损毁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广告(牌匾)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摆放、悬挂标语或其他宣传品的,由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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