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利用景区内设施或者场所开展下列活动的,应当经过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一)举办宣传、咨询或商业性演出活动;

(二)从事商、饮、服务业等经营活动;

(三)设置广告(牌匾)设施;

(四)临时摆放、悬挂标语或其他宣传品。

从事上述活动临时占用景区设施的,应当在景区管理机构规定的限期内恢复原状。

开展公益性活动,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