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水行政、公安、交通、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综合执法、林业、卫生、工商、旅游、畜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专(兼)职的环保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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