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需要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建设污水处理厂和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按照谁投资、谁运营、谁受益原则实行特许经营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

污水处理费的拨付与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挂钩,由财政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增减或者暂停拨付。

禁止用倾倒、堆放、直接填埋的方式对污泥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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