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保、水行政、城建、交通、农业、卫生、安监等部门编制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水污染事故预警、监控、应急体系。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设事故状态下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储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化工、医药、选(洗)矿等生产企业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配备事故应急池等水污染应急设施,防止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救援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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