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通过竣工验收;
(二)有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配备应急处理所需的设备和物资;
(四)重点排污单位已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点排污单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