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工业园区、风景旅游区、城市新区等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在编制区域建设规划时,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保证水质达到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不能纳入到污水收集管网的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水排放的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再生水利用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