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各选区选民补选县级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提名或者单独提名,也可以由选民十人以上提名,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补选工作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工作,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组织。

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征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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