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实行卫生区域分区责任制,由当地镇人民政府监督实行:

(一)沿街单位(门店)负责门前环境卫生、绿化工作;

(二)主要街道、广场由环卫专业清扫人员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卫生保洁;

(三)居民楼院由楼院内的居民指定专人负责清扫或者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行有偿保洁;

(四)单位内部、公共场所、公共绿地、风景旅游区、集贸市场、停车场(点)、河道等由相应的管理单位或者委托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六)垃圾收集站(点)、公共厕所由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七)各类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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