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或者擅自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单位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