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县以上财政部门在管理会计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单位执行会计制度;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证书颁发、注册登记、信息变更及其查验和吊销等事项;

(三)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规定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四)监督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监督管理会计中介机构;

(六)监督指导会计行业组织;

(七)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查处会计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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