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案件办结三十日内,制作结案报告,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法律援助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相关资料整理归档,提交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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