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机构,是指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机构;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法律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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