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以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法律援助机构经过审查,认为不属于该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提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照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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