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发给抚恤金或者救济金的,向义务机关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或者抚(扶)养费、支付劳动报酬、给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向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三)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主张权利的,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四)因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污染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向义务人住所地或者申请人居住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五)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产生诉讼的,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六)属于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但是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由案件受理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区(市)县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事项,可以移交市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受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