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下列事项由市、县、自治县、市辖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经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一)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国家机关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机构设置实施方案;
(二)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三)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国家机关职责配置、领导职数的核定;
(四)地级市副处级以上,县级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核定;
(五)乡镇人民政府综合办事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
(六)其他需要报请批准的事项。
市辖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机构设置总体方案,国家机关机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应当按规定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