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

下列事项,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一)全省和各市、县、自治县国家机关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机构设置总体方案;

(二)全省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三)全省各级国家机关行政编制总额的确定和调整;

(四)省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省本级国家机关机构设置实施方案;

(五)省本级国家机关、厅级事业单位的职责配置,机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

(六)省本级国家机关内设厅级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

(七)厅级领导职数的核定;

(八)市、县、自治县国家机关机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

(九)其他需要报请批准的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