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可以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的,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

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承担。确需设立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