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

凡在本州境内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经注册登记机关备案后,即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试营业一年后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试营业期间,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

申办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其实际资本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申办自然人控股有限公司,其实际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均可先行登记发照,其差额部分在两年内补足。拥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的,可抵免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五的注册资本。

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符合条件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直接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向有关部门申办许可证或者专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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