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治安与消防职责:

(一)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负责寺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加强僧人的道德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加强僧人的登记、证件和管理工作,特别是对游僧的管理,发现问题须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四)落实治安、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治安、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培训寺院有关人员演练,及时处置应急突发事件;

(五)对寺院文物管护人员和僧人定期进行治安管理与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治安管理与消防安全知识,增强防护意识;

(六)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消防水源,配置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蛀、防鼠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七)保障寺院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的畅通;

(八)寺院举办大型佛事活动和节庆前,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及消防机构申请治安消防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九)及时整改公安及消防机构检查发现的治安火灾等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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