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不得转让、出租、转借。

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不得转让、出租、转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的信用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