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院校开展有偿服务、举办各类农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将有偿服务纯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用于农业技术推广。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