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财政部门依法监督下列事项:

(一)各预算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二)应向财政解缴预算收入的单位解缴预算收入情况,以及本级各预算收入征收机关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所在地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四)预算外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六)国有资产收益、毁损情况,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及国有股权管理情况;

(七)政府采购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八)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九)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情况;

(十)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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