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必要时,报送法制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
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结束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于五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和个人。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