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省和水源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水源所在地相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供水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供水单位的应急方案还应当报所在地水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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