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省环保、水行政等部门和水源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界饮用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水源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水质管理,建立水源保护的协调机制,保障出界断面水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质标准。
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入境水质未达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下游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上游地区市、县人民政府通报,并向省环保、水行政等部门报告;省环保、水行政等部门应当督促协调上游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时调查处理,并加强对上游地区河流水质的监督检查;上游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处理结果上报省环保、水行政等部门,同时通报下游地区相关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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