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通道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自治县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增强保护意识,按照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要求,合理安排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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