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Repealed

下列行为属于预算违法行为:

(一)不如实编制预算、决算,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

(三)隐瞒、转移、截留预算收入的;

(四)越权作出减收增支决定的;

(五)未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退库的;

(六)擅自动用预备费的;

(七)将不应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

(八)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专用基金和按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规费收入不纳入预算管理的;

(九)其他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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