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预算收入的管理,确保预算的正确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对一切应交的预算收入必须按预算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足额地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凡有预算收入征收任务和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将应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不准将预算收入在国库外存入其他账户。

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承包流转税、所得税,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

各级国库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专用基金应当逐步纳入预算管理。按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规费收入实行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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