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58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压缩施工工期、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