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Amended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督办制度,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进行督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