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Article 22Amended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安全标准的有关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厂房、职工宿舍、生产附属用房等进行改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公共建筑设施的安全情况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确保公共建筑设施安全。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