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