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利维权援助机制,加大维权援助力度,拓宽维权援助渠道,依法开展专利维权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提供专利维权的信息、法律、技术等帮助。

鼓励专利维权援助机构、专利代理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专利维权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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