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组织培养专利人才,开展专利人才培养的对外合作,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专利人才。

企业应当加强职工创新意识的培养,鼓励职工立足本职岗位,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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