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限期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二)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文体场馆、大型商业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震、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对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文体场馆、大型商业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抗震性能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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