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下列事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一)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

(二)常务委员会听取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常务委员会作出的相关决议;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相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常务委员会决议情况的报告及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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