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Chapter 7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Article 49In force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检察长的职务。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