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参加执法检查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