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的项目建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的建议。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其他工作机构根据执法检查项目建议,拟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草案,经征求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意见后,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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