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在国防教育活动中或者利用国防教育名义乱收费的,由价格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拒不改正的,处以非法收入一倍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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