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把国防教育纳入年度学习计划,结合在职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采取形势报告、理论授课和经常性教育等形式进行。

从事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教育、军事设施保护等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门国防知识和技能。

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国防教育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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