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损毁水利工程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
(二)设置影响行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高秆植物;
(三)擅自盖房、圈围墙、兴建其他建(构)筑物;
(四)堆放、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
(五)非工程管理人员擅自操作蓄水、引水、输水、配水等设施或者强行放水、引水、挖渠、堵水等;
(六)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及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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