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电信设施抢修时,在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道路、公路等公用设施上先行施工,并同时通知公路、市政以及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抢修任务无法在短期内完成的,应当在执行抢修任务的同时,依法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抢修完毕后,应当按照不低于施工路段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执行重大紧急通信保障和电信设施抢修任务时,需要通过管制地段的,有关部门应当准许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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